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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时间:2018-11-22 作者: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浏览量:

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2001]5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完善失业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失业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超过规定登记申领时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失业人员因故没有按规定时限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或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须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效书面证明材料,经确认后,办理登记和申领手续。

    二、关于失业人员患病享受医疗补助问题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包括打架斗殴,违法犯罪,交通事故致伤、致病、致残者),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给本人;患严重疾病的,需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个人全部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不超过其基本医疗费70%的标准予以补助(住院治疗的月份不再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一个医疗年度累计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年度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倍。

    享受医疗补助金的失业人员的住院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计算发放问题

    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领取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享受的待遇分段计算。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期间按享受生活补助金计算;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待遇。生活补助金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但领取生活补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关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谋职业的人员能否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谋职业的人员,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关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如何使用问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根据社会需要和本人意愿,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安排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职业培训补贴不再发给失业人员本人;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免费职业介绍,由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不再发给失业人员本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给予补贴(培训补贴中含职业资格鉴定费)。劳动保障部门无条件统一组织培训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失业人员可以参加具有法人资格和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凭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合法收费票据按规定领取职业培训补贴。

    六、关于职工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失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问题

    机关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自进入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成为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及我省有关规定(鲁人[1996]13号)执行。

    七、关于新纳入失业保险单位的范围问题

    新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单位系指《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政策未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新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自单位成立之日到《失业保险条例》颁布的时间,视为缴费年限,与纳入失业保险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八、关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问题

    失业保险缴费单位必须如实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九、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档案管理问题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代存档案,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其档案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原则上应移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劳动服务站(所),由其保管并负责职业介绍和失业人员的党团活动等事宜。

    十、关于参保职工再次失业后如何计算缴费时间和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参保职工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其享受期限按《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参保职工失业后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但其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包括视同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前次失业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再次失业后,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根据前次保留缴费时间与重新就业期间缴费时间确定。重新就业但不在参保范围的,再次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原累计缴费时间继续保留。

    十一、关于固定工未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固定工,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失业保险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省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实际缴费时间累加计算。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发布日期:20011229

    执行日期:200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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