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4-18
编 号:青人社发[2017]5号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促进稳定就业,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8号)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青岛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
以上政策适用范围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国家和省如有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我市于2017年5月统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对于2017年1-4月已按照原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将于2017年6月进行统一退费。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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