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南劳社〔2007〕74号
胶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胶 南 市 财 政 局
关于统筹城乡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类所有制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工作,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印发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发〔2007〕79号)的要求,现就统筹城乡失业保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失业保险费征缴
1、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
2、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全部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3、用人单位全部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依法予以代扣代缴。
二、统一城乡失业职工失业待遇
1、农民合同制失业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1%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个人缴费不满一年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1)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按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计算。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一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最长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本通知实施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按单位为其每缴纳一年失业保险费,享受一个月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核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本通知实施后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已按本人工资总额1%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缴费满一年以上的,按城镇职工标准享受失业保险金。
(4)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生活补助金月数视同享受失业保险金月数,但前后两段相加,享受失业保险金月数最长不超过24个月。
(5)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其失业期间享受培训、医疗、生育、丧葬抚恤等失业待遇。
2、城镇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城乡失业人员的各项待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统一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程序
1、失业登记
(1)失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 7 日内持办理《青岛市劳动者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所需材料(户口簿、个人档案、解除合同报告书、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养老保险手册,女职工计划生育证明)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失业登记。
(2)对符合办理失业条件的,按规定受理为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并为失业职工签发失业指导通知单,参加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的失业指导。
(3)失业指导结束后,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发放《求职证》。
2、失业待遇申领
(1)失业职工每月持《求职证》和个人印章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当月失业金,享受待遇期满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属领取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由失业职工月末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2)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需持有关材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合格者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3)失业职工报销医疗补助费、生育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统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发放。
3、退休手续办理
当月达到退休年龄的失业职工,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
符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失业职工,需向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经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间统一进行年检。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胶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29日印发 |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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