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CR-2013-012002
青人社发〔2013〕28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用人单位:
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即单位缴费比例为1%,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5%。
本通知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如有国家新的政策调整则按其规定执行。201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参照本通知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6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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