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 (96)鲁地税二函字3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
规定:
1.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仍分别按省人事局、劳动局、
财政厅(1989)鲁人福字第2号和劳动局、财政厅(89)鲁劳安字第21
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2.职工劳动保护费的最高扣除限额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
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3日 国税函[1996]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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