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2014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4号)规定,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7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1级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标准等按鲁人社发〔2014〕34号规定执行。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待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于2014年7月底前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写出总结,填写《2014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和《2014年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统计表》(附件),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1.关于201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2.2014年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统计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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