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4-12-05
编 号:青住金字[2014]77号
索引号:42740697400020020140023
生效日期:2014-12-03
各处、室,管理处: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本基准自2014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5年12月2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青住金字〔2011〕29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青住金字〔2014〕73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项)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一)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各管理处、法律事务处
(三)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单位设立时间在30日以上6个月以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单位设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2万元罚款。
3.【较重1】
(1)违法情形
单位设立时间在12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3万元罚款。
4.【较重2】
(1)违法情形
单位设立时间在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4万元罚款。
5.【严重】
(1)违法情形
单位设立时间在24个月以上,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罚款。
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各管理处、法律事务处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上10个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2万元罚款。
3.【较重1】
(1)违法情形
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个以上20个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3万元罚款。
4.【较重2】
(1)违法情形
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20个以上30个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4万元罚款。
5.【严重】
(1)违法情形
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30个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罚款。
三、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的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各管理处、法律事务处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一年内出现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违法情形5次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一年内出现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违法情形5次以上10次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处2万元罚款。
3.【较重1】
(1)违法情形
一年内出现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违法情形10次以上15次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处3万元罚款。
4.【较重2】
(1)违法情形
一年内出现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违法情形15次以上20次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处4万元罚款。
5.【严重】
(1)违法情形
一年内出现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违法情形20次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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