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人社字〔2017〕22号
关于使用2016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数据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令)有关规定,现就青岛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政策涉及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根据青岛市统计局公布数据,确定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涉及使用的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8917元(月均4910元)。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确定使用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作为2017年我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基数。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5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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