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件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的资格条件包括: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机关事业单位为18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享受抚恤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因生活困难而就业,其享受的劳动保障待遇是否保留?
根据全总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问题解答第206题规定,如果参加临时性的工作,所得报酬不能维持本人生活,还可以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如果参加正式工作,有稳定工资收入,即应停发或减发抚恤费。如以后又无收入时,还可以继续发抚恤费。
企业职工的生母、养母、继母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政部[63]生活字第466号复函的规定,不论职工的生母、养母或继母,只限一人享受供养。例如,某职工原来供养自己的生母,生母死亡后,其父娶了继母,其继母就不能再列为职工的供养亲属,因为其生母已经享受了供养亲属的待遇。至于职工从小就死了母亲,一直由继母抚养长大,其继母在生活上又是依靠职工供养的,可以列为供养亲属。职工自幼过继给别人,养父母也可以列为供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就不能再列为供养亲属。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妻改嫁,其子女是否继续领取抚恤费?
根据全总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问题解答第66题规定,如子女是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可以继续享受抚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能否享受死亡抚恤待遇?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因此,当职工因工死亡后,其抚养的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应当享受死亡抚恤待遇。如果该职工生前已将其非婚生子女交由他人收养,并且具备合法的收养手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非婚生子女则不能享受生父母死亡抚恤待遇。
青岛市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批办理程序
(1)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困难补助的办理,由企业经办人员持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证明》及《青岛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明细表》到保险处业务大厅(保险福利科)办理。其中,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困难补助的,还需携带以下材料到保险处业务大厅(保险福利科)初审后到青岛市保险办复核:
①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
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供养直系亲属有无工作、固定收入证明
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险登记卡(或人事档案)
④领取供养待遇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
⑤死亡离退休人员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需持离退休审批表
⑥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系孤寡一人的,需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
⑦供养直系亲属系伤残人员的还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2)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助金,由企业经办人员持以下材料到保险处业务大厅(保险福利科)办理:
①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证明
②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险登记卡片(或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其中,已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困难补助费的只需提供死亡证明。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 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 |
单位:元/月、人 | |
地区 | 标准 |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
360 |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
320 |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 280 |
Copyright C 2009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鲁ICP备18042375号-1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西路425号 电话(Tel):0532-80980773 EMAIL:qdhr_org@163.com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