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应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救济费。
⑴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死亡职工或离退休(职)人员所在企业属七区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属五市的,其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每年一变)
(2)丧葬补助费。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丧葬补助费一律按1000元标准执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以丧葬费1000元为基数,10周岁以上的发放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的发放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发放。
(3)一次性救济费。 企业在职职工死亡的,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发给10个月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关于拨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工作流程
1、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申领经办流程是什么?
(1)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携带火化证原件或死亡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一式四份)到经办机构业务征缴科办理退保手续。
(2)经办机构征缴科经办人员留存火化证原件或死亡证明原件,并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上面盖章确认。
(3)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将经办机构征缴科盖章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交给待遇拨付科。
(4)经办机构待遇拨付科人员核实表中信息,打印《在职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表》(一式三份)和《支付单位离退休费用凭证》,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在《在职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表》和《支付单位离退休费用凭证》上盖章,经办机构拨付科人员在上述材料上加盖业务章后留存一份。
(5)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携带《在职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表》和《支付单位离退休费用凭证》到经办机构财务科,财务科留存《在职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表》和《支付单位离退休费用凭证》后,将职工待遇支付给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6)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将领取到的职工待遇,支付给职工家属。
职工存在视同工龄信息的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需携带档案到工龄认定机构审核视同工龄信息。
2、92号文件执行之前已经办理死亡支付业务需要补发待遇的经办流程是什么?
(1)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携带以前办理业务时留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和《青岛社保在职人员养老账户一次性支付表》到所在区经办机构待遇拨付科领取待遇。
(2)所在区经办机构待遇拨付科人员核对信息中心提取的人员名单和企业提供的人员名单,核对无误后拨付待遇。信息中心提取的人员及待遇明细,可以拷贝给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
职工存在视同工龄信息的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需携带档案到工龄认定机构审核视同工龄信息。
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无法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和《青岛社保在职人员养老账户一次性支付表》的需要携带职工死亡证明原件,由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到所在区经办机构待遇拨付科领取待遇。待遇拨付科人员在业务系统中核实此职工领取待遇的情况,并与信息中心提取的人员名单进行核对,经核实无误后拨付待遇。
3、无单位办理补发待遇业务的流程是什么?
死亡职工因企业注销或其他原因无法领取待遇的应由死亡职工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代为领取去世职工的待遇,支付待遇按照已经办理死亡业务人员的流程办理。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政策解读
1、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纳入统筹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失业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在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有关死亡待遇按92号文件规定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在职死亡人员哪些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如何计发?
在职死亡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包括:
丧葬补助费。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为每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一次性救济费。以青岛市10个月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按92号文件规定,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原来由企业负担的,仍由死亡时所在企业负担)。
2011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社平工资)为2379元, 2012年度为2730元, 2013年度为3117元。
3、92号文件对企业职工在职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92号文件规定原来由企业负担的仍按原渠道列支。
4、工伤和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死亡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享受工伤5-10级定期待遇领取期死亡人员和工伤停工留薪期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人员,其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享受工伤1-4级定期待遇的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丧抚待遇执行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金期间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仍按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
5、本通知的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即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已由企业发放的,应该由社保基金支付部分,拨付给企业。
6、国家政策规定出台后,本规定如何执行?
国家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按本通知规定纳入统筹的待遇标准,如低于今后国家规定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齐。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2〕7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本次调整待遇日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附件:
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 区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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