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颁布日期】:2003-11-3 |
【法律文号】:青劳社函[2003]34号 | 【执行日期】:2003-11-3 |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函[2003]34号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的批复
崂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的请示》(青崂劳社[2003]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发放问题。如职工医疗期满(含延长医疗期)且劳动合同期满,可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如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等待鉴定结果期间,企业可按不低于当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劳办发[1978]8号文件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鉴定结果为5至10级之间,如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可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职工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如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还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三、关于延长医疗期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患病应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在医疗期企业不得解除合同。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职工患癌症等特殊疾病,在医疗期不能痊愈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医疗期,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劳动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劳动部门批准。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起累计,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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