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
青人社发〔2012〕60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实现社会保险精确管理,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责分工与经办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充分认识到落实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职责分工。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管理办法的起草、信息维护与使用及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经办服务;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系统管理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管理实施监督。
(二)经办管理。
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管理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重要职责,也是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
1.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等基本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2.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责权限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信息的查询服务,负责领取待遇信息的管理和维护。
二、信息采集与管理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采集,应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并按照人社部颁布的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个人权益记录采集的初、复审制度,强化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的管理与监督,全面记录和准确反映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信息。
(一)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内容。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获得相关补贴、享受待遇资格、领取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待遇的信息以及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二)加强信息采集的日常管理。
1.确保信息采集的及时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业务时,应实时将采集的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时录入的,应做出补录时间安排,补录完成后,应及时通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
2.确保信息采集的完整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设置的数据指标体系采集数据,不允许空项,对于涉及社保费征缴、待遇计发等重点数据必须完整录入。
3.确保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所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数据,必须使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采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指标格式要求规范准确录入。其中,涉及必录项目等重点数据内容,必须采集真实有效数据,不得以其他数据代替。
(三)实行层级管理、权限控制。
参保人员或者参保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通过业务经办采集录入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对以下情况和信息数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层级管理、权限控制制度。
1.对参保单位申请修改单位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或参保人员申请修改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基本信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初审相关材料后修改,经第二人复审并通过信息系统一级确认后生效。
2.对修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明细、个人账户金额等信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初审相关材料后修改,经业务科长或部门负责人复审并通过信息系统一级确认后生效。
3.对录入或修改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金额等涉及基金、计发待遇标准重要信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初审相关材料后录入或修改,业务科长或部门负责人复审并通过信息系统一级确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处室再审并通过信息系统二级确认后生效。
三、信息查询与使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的查询服务体系,重点建设并完善社会保障网站查询平台,满足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需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权益信息综合管理部门及各业务部门按照业务职责分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窗口,分不同需求情况按以下要求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1.参保人员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应持书面委托材料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并完善社会保障网站查询平台和经办大厅的信息查询自助服务设备及功能,满足参保人员领取书面查询结果的需要。需书面查询结果的,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障网站查询平台或社会保险经办大厅自助设备查询打印相应权益记录,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加盖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查询专用章。个人无法查询打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书面查询结果。
2.参保单位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参保缴费、获得相关补贴信息的,应提供有效文书证明。
3.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应提供履行工作职责的书面证明材料及个人有效工作证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依法查询的对象和记录项目提供查询。
4.其他申请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2)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
(3)查询的内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查询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依法应当予以提供的,按照规定程序提供。
(二)对提供书面查询结果且需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的,按有关印章审签程序办理。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除参保人员本人及其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情况进行登记(见附件)。
(四)在我市参保的人员还可通过我市12333民生服务中心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其中,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通过银行查询本人缴费、个人缴费账户存扣款等信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不断加强信息查询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查询服务方式,满足特殊群体的个性化服务需求。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适时开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服务工作。
四、信息维护与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维护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责任意识与安全意识,确保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安全。
(一)严格按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维护个人权益记录,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操作。
1.在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篡改个人权益记录;
2.提供数据库全库交换或者提供超出规定查询范围的信息;
3.系统管理员和数据库管理员兼职业务经办或信息查询;
4.将个人权益记录委托第三方单独管理和维护;
5.将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将个人权益记录非法泄露;
6.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变相交易个人权益记录。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个人权益记录维护与安全管理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对于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信息系统后台进行数据维护的,应严格履行业务数据修改审批程序,由信息管理部门进行数据维护,并委派第三方人员现场监督执行,网络系统内做留痕处理备查。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信息管理部门应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立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维护日志,由信息系统自动记录数据维护的时间、内容、操作人,实现重点数据调整后信息系统全部留痕备查。
(四)信息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管理规定,负责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的存储、备份。
(五)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的采集、维护、查询等环节涉及的书面材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备查。
五、其他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应全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采集和审核、维护、查询和使用、保密和安全等规章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服务情况纳入主要业务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三)对于违反《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行为,要按照人社部第14号令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 个人权益△ 意见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8月17日印发
附件: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登记表 | ||||||||
序号 | 查询人(单位) | 查询对象 | 查询项目及内容 | 用 途 | 查询人(单位)证明材料名称 | 查询时间 | 经办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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