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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时间:2018-11-22 作者: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浏览量:

 

 

青黄人社〔2013〕66号

 

关于转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27号) 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27号)

 

(此页无正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          青岛市黄岛区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9月26日

 

 

 

青人社办发〔2013〕27号

 

关于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发放

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精神,现就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带动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创业者),可申领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1、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二、申领条件

上述人员在具备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者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2年内,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外地户籍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对已过派遣期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失业登记后,按照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条件办理。

(二)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取得时间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三)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但补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用人单位须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五)招用人员不包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

(六)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全市统一按每招用1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二)资金来源。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区(市)所需资金从区(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申领程序

(一)申请。本市户籍创业者符合申领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外地户籍创业者符合申领条件的,向企业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领岗位补贴的企业应填写《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和《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并提报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用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的毕业证、学位证及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招用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的报到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材料。

(二)审核。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核对申领人员身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网络管理系统,打印《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填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表》,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市内三区就业服务中心还须将本级审批情况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填报《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审批》,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复核。

(三)资金拨付。属市内三区的,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会同区就业服务中心按月及时发放,并在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也可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它区(市)补贴资金的审批、拨付,由各区(市)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各申请补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并积极配合资金审批、资金监管部门核查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受理和审核责任单位,要严格审查申领补贴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企业经营状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相关手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拨付监管机制,强化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发放与管理。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和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202号)和《关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6号)同时废止。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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