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一)国内毕业生。
1. 2012年以后毕业并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派遣期内在青就业的毕业生。其中,派遣期内在青就业的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网”,非师范类毕业生登录“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签订就业协议,且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
2. 毕业生户籍已落入本市,且接收单位为毕业生缴纳法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
(二)留学回国毕业生。
1.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2012年以后来青就业;
2.具有本市户籍,且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五险”。
二、补贴申报。
研究生住房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应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其中,国内毕业生申请材料报高校毕业生就业处,留学回国毕业生申请材料报外国专家局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处;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到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其中,其他企业以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准。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不予受理。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国内毕业生
(1)被就业单位录用的,需提交派遣到单位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6)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8)《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附电子版。
2. 留学回国毕业生
(1)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被就业单位录用的,需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
(7)《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并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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