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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落户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时间:2020-07-24 作者: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浏览量:

办理条件    

       符合青政发【2018】13 号文件规定,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批准调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单位、人才集体户接收落户证明;

2、随迁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3、落户集体户的,须提供在青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备注:
1、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权利人所有或使用住房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证明(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当场办理。办理配偶、子女随迁落户手续的,落户地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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