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参保职工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参保职工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异地安置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诊。
2、参加本市医疗保险但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就诊。
3、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期间患急病就诊。
第三条 参保人在外地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关目录的规定,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给予报销。
第四条 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须将人员名单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参保人可选定当地一至两所公立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在非选定医院发生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急诊住院和有转诊证明的除外)。
第五条 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的参保人员因急、危重病在市外医院急诊住院的,只能报销其中一所公立医院的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一律按我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计算。如出现多所医院的医药费单据,必须有同级医院之间或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转诊证明。患者须在入院后三天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于十日内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地住院登记手续。报销时须提供医嘱及病历复印件、各种费用明细、有效费用单据,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或不能提供上述有关材料者,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 异地安置居住的退休人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之后注入其个人帐户的资金可随养老金定期发放。符合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和经批准的少数门诊大病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七条 长期驻外工作的人员个人帐户金额应参保人本人申请,可将结存金额一次性或按年度支付给个人。
第八条 参保人在国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负担。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其它区、市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