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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2〕4号
关于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431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价综发〔2011〕112号)要求,进一步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为失业人员发放2011年度价格临时补贴工作
2011年全年全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上涨6.8%,同比涨幅超过5%,具备了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条件。
(一)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人员范围
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标准
按照鲁价综发〔2011〕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价格临时补贴数额计算公式为:每人补贴额=当年度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当年度当地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当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其中,“当年度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各县(市、区)2011年7月1日新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当年度当地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为当地2011年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当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为失业人员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
(三)发放到位时间
为使失业人员能够欢度春节,其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要确保在2012年春节前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手中。
(四)资金来源和会计核算
为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核算。
二、进一步调整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的挂钩联动机制
为及时弥补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并使实际工作更具操作性,将“当年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为当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或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当季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为当季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同时,价格临时补贴数额计算公式调整为:“每人补贴额=当季度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当季度当地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当季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
三、认真抓好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工作
(一)各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二)要密切关注当地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提前进行测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在季后第一个月发放到位。要根据启动联动机制工作的需要,调整优化失业保险金发放流程,使各项工作之间衔接顺畅。
(三)建立价格临时补贴备案制度。各市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须将有关情况(包括当地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失业保险金标准水平、符合领取价格临时补贴的人数、发放月数、发放补贴总数等)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备案。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17日。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