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字〔2011〕85号
关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实名制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0〕7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0号)精神,从2011年9月1日起全市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及管理机构
(一)发放范围
1、2011年9月1日后新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市城乡劳动者;
2、在青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6个月以上),2011年9月1日后进行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3、2011年9月1日前持有《失业证》或《求职证》的本市城乡劳动者;
4、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本市城乡劳动者;
5、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本市城乡劳动者;
6、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含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下同)。
外国人来青岛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发放管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承担具体办理业务。市及区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程序
对下列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新进行失业登记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1、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报有关资料。
2、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验相关材料,不符合申领条件的要向申领人说明原因,缺少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申领人补齐。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由经办人员将有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信息系统。
3、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相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后,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在照片骑封处加盖钢印,同时加盖发证机构印章(公章),发放给申领人。
4、新进行失业登记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户口、《失业人员登记表》、《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毕业或肄业证明材料;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或转让证明;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的需提交由常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军人退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交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刑满释放或解教人员需提交释放或解教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需提交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需提交法院判决书。
(二)已持有《失业证》或《求职证》的本市城乡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对持有《失业证》(或《求职证》)的本市城乡劳动者,按照“随用随办、不用不换”的原则,由持证人凭《失业证》或《求职证》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换发。原发证机构对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修正后,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
(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本市城乡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1、对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由本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申领;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由持证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已办理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登记人员,由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领。
2、换发机构对其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困难群体认定信息和已享受政策情况信息审核、确认、修改后,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应转记《再就业优惠证》编号及已享受政策情况等信息。
3、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本市城乡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原《失业证》或《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收回作废。
(四)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1、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毕业年度内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为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在青岛创业的,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企业营业执照向注册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在青岛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向注册地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创业期间享受创业税收政策的依据。已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派遣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应按照规定持相关材料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不能凭此证直接与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五)税收优惠政策标注内容
1、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和就业困难群体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打印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和就业困难群体类别。
就业援助对象和就业困难群体中,符合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包括:失业半年以上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符合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 、(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符合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由企业到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三、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
(一)证件信息。《就业失业登记证》为打印证件,不得以手工方式填写。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等有关情况,录入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以便网络化管理和查询。
(二)证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补发等均不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向省厅申请并统筹分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换发。
(三)证件保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于3日内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转交劳动者本人,由劳动者本人持证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四)证件变更。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构办理相应信息变更。
(五)证件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原发证机构予以补发。
(六)证件注销。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发证机构进行注销: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用人单位或代办人需出具相关的合法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原发证机构或经办机构应收回《就业失业登记证》。
(七)证件审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重点对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审验,审验工作由发证机构负责。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使用
(一)全国范围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范围内有效,实行全国统一编号,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登记,限持证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已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外省、市劳动者来青就业的,应使用原《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享受就业政策的凭证。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凭证。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更改就业、失业状态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须查验《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失业保险金,须查验《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载体。《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录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状况、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状况的载体(具体样式见附件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开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按照《<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附件2)的有关要求,准确记录相关信息。劳动者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有关信息,也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就近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打印相关栏目信息,了解掌握本人的各项就业失业经历、享受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接受服务等状况,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劳动者提供相关查询和打印服务。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区(市)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各项要求,确定统一部门承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发放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发放管理工作。
(二)强化制度管理。要强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到情况明、数据准,《登记证》换发、补发、注销均由发证单位负责,杜绝重复办证和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等不规范现象发生。定期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与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管理不规范、出现问题的区(市),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要严格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强化信息管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数据信息将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的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支持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并进行数据上传和交换。《就业失业登记证》打印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硬件设备,由各区(市)配齐。
(四)强化业务培训。各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将有关内容培训到每一位经办人员。
(五)强化舆论宣传。各区(市)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使用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依托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附件:1、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样式
2、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就业管理 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8日印发
附件1
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样式
(封面)
就业失业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 |
(封二)
使用说明 | ||||
一、本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二、本证用于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和失业保险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待遇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三、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本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本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本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四、本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五、本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六、本证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
(第1页,暗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 |
(省厅公章)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
(第2页)
二 寸 照 片 (钢印) | 姓 名: 身份证号: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发证机构: (章) | |||||
证件编号:3701032011000001 | ||||||
(第3页)
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 ||||||
日 期 | 户籍性质 | 详 细 地 址 | ||||
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 | ||||||
日 期 | 详 细 地 址 | |||||
(第4页)
学历及变更情况 | |||||||
日 期 | 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 学历 | 备注 | ||||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 | |||||||
日 期 |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与等级 | 备注 | |||||
(第5页)
就业登记情况 | ||||||
日 期 | 登记类型 | 实现/终止 就业日期 | 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 经办机构 和经办人 | ||
(第6页)
失业登记情况 | |||||||
日 期 | 登记类型 | 失业/退出失业日期 | 失业登记/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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