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备案办法》的通知
青劳社[2005]16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现将《青岛市职业技术学校实习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五日
青岛市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接纳实习生行为,保护职业技术学校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术学校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中专(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教育)机构(以下简称职业技术学校)。
实习生是指职业技术学校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需要,组织到用人单位实习的尚未毕(结)业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实习生)。
用人单位是指接纳实习生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接纳的实习生。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的用人单位接纳实习生备案工作;五市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接纳实习生备案工作。
第五条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地市级以上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注册学籍;
(二)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已完成了专业理论课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三)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
第六条 职业技术学校应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安排,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安排学生实习。
第七条 用人单位接纳实习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实习专业对口的工种、岗位;
(二)有实习所需的设备和技术指导、管理人员;
(三)有保证学生实习的安全措施。
用人单位年度内接纳实习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30%;接纳同一批实习生的使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对实习生的使用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接纳实习生,应在实习生上岗前与学校协商签订实习协议,领取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用人单位接纳实习生实习备案证》,并填写“青岛市用人单位接纳实习生实习备案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习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等。
用人单位办理接纳实习生备案手续,应持《备案证》、“青岛市用人单位接纳实习生实习备案表”、实习计划、学校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花名册和实习协议。
第九条 实习生实习期间,职业技术学校应安排专职指导教师配合用人单位跟踪指导和管理;用人单位应按实习计划,加强对实习生的实际操作训练和岗位技能培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实习教学计划和实习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实习质量,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实习生实习期满,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生作出书面鉴定,由学校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技术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培训费、管理费、安置费等各种费用。用人单位按实习协议支付给学生的实习补贴,学校必须足额发给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实习生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青劳社[2000]15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青岛市用人单位接纳实习生备案表(请到资料下载区域下载)
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抄送:中央、省、部队驻青单位,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