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
项目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和管理,进一步拓宽中青年人才成长通道,加快建立以开拓视野、提升素质、创新创业为导向的国际化人才培养机制,根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和《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围绕我省“高精尖缺”类人才需求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和重点部署安排,精准对焦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战略、经略海洋,每年选派30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科技、技能、医疗卫生、财经以及政府和企业管理人才到国(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财经财会专业机构、企业等进行访学交流、科研合作或培养进修。
第三条 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组织实施,部分项目类别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配合完成留学人员选拔和部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分为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访问学者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三个主要类别。
第五条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每年从省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以及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选派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国(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进行访学交流或科研合作,留学期限6或12个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选派。
第六条 访问学者计划包括三个细分类别:
(一)高级科研人才访学计划。每年从省内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企业、中央驻鲁单位等选派中青年科研人才赴国(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进行访学交流或科研合作,留学期限6或12个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选派。
(二)高级医疗卫生人才访学计划。每年从省内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派中青年医务工作者赴国(境)外知名大学、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访学交流或专业进修,留学期限6或12个月,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选派。
(三)高级技能名师访学计划。每年从省内技师学院和高级技校中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境)外知名大学、企业进行访学交流或专业进修,留学期限6或12个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选派。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包括三个细分类别:
(一)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培养计划。每年从省内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有一定影响力的民营高科技企业选派优秀中青年管理人才赴国(境)外知名大学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留学期限12个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选派。
(二)政府高级管理人才培养计划。每年从省内各级党政群团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中央驻鲁单位中选派优秀中青年党政人才赴国(境)外知名大学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留学期限12个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选派。
(三)高级财经人才培养计划。每年从省内大中型企业、财经管理部门和科研机构、财会专业机构选派专业素养高、培养潜力大的中青年财经类人才,赴国(境)外知名大学或财经、财会专业机构培养学习,留学期限6或12个月,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选派。
根据工作需要和中青年人才培养实际,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选派类别和选派人数根据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本年度项目申报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初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集中公示、发文公布”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
(二)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应为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军队系统除外)或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省内各级党政群团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鲁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且在本单位工作满2年(申报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除外);
(四)具备项目要求的外语水平;
(五)符合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各项目申请人具体要求详见每年度选派简章。
第十条 选拔工作具体流程: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初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研究发布选派简章,省内各级党政群团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鲁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实际和人才培养需求,在个人申请前提下,支持中青年人才申报相应类别的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对各类别申报人员情况进行资格初审,并根据分配名额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推荐人选参加评审。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各自负责项目类别初审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审,组织专家评审,按计划数量确定当年度拟录取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并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发文公布录取名单。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按照项目类别给予部分留学经费资助:
(一)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2万元,不足部分由留学人员在站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访问学者计划中的高级医疗卫生人才访学计划,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0万元,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每人每年资助不少于5万元,不足部分由留学人员个人承担;高级科研人才访学计划和高级技能名师访学计划,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2万元,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每人每年资助不少于3万元,不足部分由留学人员个人承担。
(三)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中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和高级财经人才培养计划(不含财经管理部门人员),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0万元,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每人每年资助不少于5万元,不足部分由留学人员个人承担;政府高级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包含高级财经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财经管理部门人员),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5万元,不足部分由留学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资助留学经费主要用于留学人员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部分学费、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书籍资料费、签证费、学术活动补助、医疗保险费等。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年度选派计划和组织管理工作预计支出,按照财政预算有关规定,编制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政府公派出国留学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财政厅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每年度根据评审确定的选派人数和留学时间核定资金总额,及时拨付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驻鲁单位、省直主管单位和省属企业,再根据派出手续办理进度拨付给留学人员本人,派出期限截止后(2年)仍未拨付的资金按规定退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本着从严从实的原则规范管理,确保取得扎实成效。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申请、初审、推荐、复审、评审、派出、国(境)外管理、回国报到等全程管理服务信息化。
第十六条 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确定录取的留学人员应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2年,以录取通知中标明资格有效时间为准)完成出国(境)手续办理,凡未按期成行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原则上不受理派出延期、留学类别变更和留学国别变更的申请。
第十七条 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委托机构)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按要求缴存留学保证金、确定国内担保人等。留学期间如有违反《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上缴省财政。
第十八条 从严把握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出国(境)留学,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后受理留学申请,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企事业单位普通工作人员出国(境),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受理留学申请,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统一按照外事部门要求办理护照、签证,留学超过6个月(含)的,可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境)。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抵达国(境)外留学单位后,凭《山东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报到证明》,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教育处(组)报到,接受驻外使领馆领导。符合条件的,回国前应到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留学人员证明。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应保证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考本单位其他参加长期国(境)外培训项目人员,或者与留学人员本人的约定支付留学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留学人员留学期满后应按期回国,及时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报到、留学保证金退还等手续,返回派出单位履行服务义务,服务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 建立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成果考核制度。留学人员留学期间应定期向所在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提交研修报告,留学结束回国报到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总结报告和访学单位评价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留学成果进行评估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与所在单位下一年度推荐名额挂钩。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或因出国留学形成的论文或科研成果发表、发布及参与评奖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得到山东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资助。
第二十四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驻鲁单位、省直主管单位和省属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单位负责人对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应当对经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应当严格遵守财务相关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有隐瞒、滞留、截留、挪用现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组织实施“全省高技能人才素质提升计划”,每年从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总经费中列支200万元,用于从制造业企业中选派优秀技能人才赴制造业强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技能研修学习。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