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各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青政字〔2005〕119号
各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各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尽快将各市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各市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发〔2004〕41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已由国土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村人均农业用地少于0.3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应列为保障对象,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具备条件的市村人均农业用地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
二、合理确定缴费比例
各市要按照个人、村集体、镇(街道)、市四方共同缴费的原则,以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当年缴费基数,合理确定缴费比例。以上四方缴费比例之和应不低于缴费基数的16%。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比例的下限应不低于缴费基数的6%,上限应不高于18%,具体比例由参保个人自主选择。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应优先用于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缴费基数的6%。各村具体补助比例由村民大会决定。暂无能力补助的村集体,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可暂不补助,待今后有能力时再予补助。土地补偿费等村集体土地收益部分应优先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各市、镇(街道)两级财政补助的比例之和应不低于缴费基数的4%,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储备金制度。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财政补助资金,从社会保险储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土地收益或财政收入补充。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科学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各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后,享受的月最低养老待遇应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领取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做到“失地不失保”,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发展的迫切需要。市政府已将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要采用先试点、再推开的办法,通过宣传发动、政策引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善管理服务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力争今年内各市被征地农民适龄人员的参保率达到30%以上,2006年基本实现覆盖所有被征地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