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政发〔2011〕13号
胶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胶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胶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胶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
实 施 方 案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多渠道筹集资金;坚持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确定方式;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
2011年,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基本要求,实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3月,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完成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工作。2011年上半年,按照国家、省“金保工程”和“核心平台三版”要求,建立完善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二)试点推开阶段。2011年3-4月,各镇(街道)选择2-4个群众基础好的村(居)进行试点,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市面上推开。
(三)参保登记阶段。2011年4月,完成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
(四)保费征缴阶段。2011年5月,完成首次保费征缴工作。
(五)首次待遇发放时间。2011年6月底前,完成首次待遇发放工作,计发养老金时间统一为2011年1月1日。
(六)补缴截止时间。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自愿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最迟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办理此类人员的补缴手续。
四、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五、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申报缴费档次后,当年不得更改。市政府依据国家、省和青岛市的规定,参照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对没有缴费能力的人员,提倡以“账户托管、以贷投保”的办法补缴保险费。
(二)村(居)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所属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确定,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村(居)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资助的总和每年不超过个人缴费的最高档。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2、政府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给予相应年限的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个人缴费标准第五档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六、参保人员参保时的年龄界定
(一)参保人员的出生年月日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二)参保人员参保时的年龄界定,以201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七、保费收缴时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收缴,一年收缴一次,每年3月为全市统一收缴时间。
八、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保办)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缴费资助、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
(二)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及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政府对参保人员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单利计息,逐年复利计息,年内新增缴费按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计息,历年结余资金按一年定期存款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九、养老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不用补缴,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凡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3、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除外),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二)养老金待遇标准。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于每月20日前实行社会化发放。
1、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本方案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结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本方案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一次性补缴人员,以及符合条件提前享受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结存额除以相应的计发系数。
(三)基础养老金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由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十、不满规定缴费年限养老待遇的确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最高只能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不给予缴费补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最高只能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十一、领取办理及资格审核
(一)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到本村(居)委会办理养老金领取登记手续。村(居)委会每月10日前报镇(街道)经办机构,经镇(街道)经办机构审核后于当月20日前将符合领取条件人员相关资料报市农保办审批。
(二)村(居)委会于每月末,将当月本村(居)领取人员死亡及服刑情况报镇(街道)经办机构,由镇(街道)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农保办。市农保办根据村(居)委会、镇(街道)上报情况作停发处理。
(三)镇(街道)经办机构每年3月份对养老金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确认。市农保办每年对全市10%的村(居)进行抽查,凡不能及时提供领取资格确认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确认后,再予以补发。
对隐瞒不报、冒领、骗取养老金的,除追回非法所得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上报、审核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责任单位、责任人负责追回或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十二、退保支付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结存额或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经批准后,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结存额或余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三、基金监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发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
十四、经办能力建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市农保办负责具体办理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并根据具体业务设立相关科室,配齐工作人员。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监督,要配齐工作人员,确保基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保险基金中开支。各镇(街道)要加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设,配备3-5名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专用设备,负责组织办理所辖村(居)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村(居)要设立1-3名协办人员,负责办理本村(居)居民的养老保险工作。
十五、相关制度衔接
(一)根据胶南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胶南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政发〔1996〕2号)规定的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衔接: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既可选择不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原规定计发,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补助部分;也可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1号)规定的计发标准核算,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补助部分。
2、年龄不满60周岁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待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上述办法相应调整基础养老金;也可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待达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1号)规定的计发标准核算,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补助部分。
3、已参保但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合并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1号)规定执行。
(二)根据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南市被征地农民和成建制转非村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发〔2005〕156号)中规定参保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衔接:
1、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男年满60周岁及女年满55周岁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既可按原标准领取待遇,同时享受各级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部分(女年满55周岁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年满60周岁次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补助部分);也可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1号)规定的计发标准核算,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补助部分。
2、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年满55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员,既可按《关于印发<胶南市被征地农民和成建制转非村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发〔2005〕156号)规定的条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并在年满60周岁次月起享受各级财政基础养老金部分;也可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待达到60周岁时,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1号)规定的计发标准核算。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同时享受各级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部分。
3、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对当年达不到领取条件的分期缴费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改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设定的个人缴费档次自主确定,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养老金领取条件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1号)规定的计发标准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同时享受各级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部分。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套衔接,待上级出台相关规定后,另行制定。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列入2011年政府实事,并成立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镇(街道)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镇(街道)要会同新闻宣传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做到应保尽保。
十七、其它
(一)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方案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胶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对照表
主题词:劳动 养老保险△ 试点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市人武部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
胶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7日印发 |
(共印300份)
附件1
胶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确保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胶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现将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姜军建 市长
副组长:封洪海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王福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徐炳军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市编委办主任
张清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丁吉庆 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李福斌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孔繁霈 市公安局局长
尹相强 市监察局局长
李德沛 市民政局局长
刘增爱 市财政局局长
周建声 市审计局局长
薛立群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逄锦波 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李荣鹏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李敬云 经济开发区管委主任
沙建理 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主任
赵钧荣 琅琊台旅游度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副主任
刘树钱 张家楼镇镇长
薛继彬 琅琊镇镇长
王 鹏 藏南镇镇长
丁逸群 泊里镇镇长
龚云明 大场镇镇长
孙守悦 海青镇镇长
陈进梅 理务关镇镇长
殷宝勇 大村镇镇长
刘伟志 六汪镇镇长
李金国 宝山镇镇长
董宏耀 王台镇镇长
董克军 珠海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志刚 珠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崔坤山 隐珠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吉彩 滨海街道办事处主任
史桂龙 铁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少冰 灵山卫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增敏 胶河经济区管委主任
李海涛 黄山经济区管委主任
魏鲁华 积米崖港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福生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对照表
年龄(周岁) | 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发系数 |
55 | 170 |
56 | 164 |
57 | 158 |
58 | 152 |
59 | 145 |
60 | 139 |
61 | 132 |
62 | 125 |
63 | 117 |
64 | 109 |
65 | 101 |
66 | 93 |
67 | 84 |
68 | 75 |
69 | 65 |
70及以上 | 56 |
注:1、本方案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结存额除以139;
2、本方案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一次性补缴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结存额除以相应计发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