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退职
事项类别 | 其他事项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号)第六条 5、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 |
办理部门 | 养老保险处、省社保局养老失业保险服务处 |
决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咨询电话 | 0531-81915918、81915870、86905357 |
管辖范围 | 对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退职进行审核、公示 |
办理条件 | 1、缴费年限条件: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包括15年); 2、年龄及其它条件: ①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②病退: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病退。 ③特殊工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符合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④退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本人申请并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⑤其他国家规定可提前退休的特殊情况。 |
申报材料 | 1、提供参保人员档案、身份证件、个人提前退休申请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相关证明、证件和资料,报省社保局养老失业保险服务处; 2、将省社保局审查后的退休(退职)核准表、病退和退职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报养老保险处。 |
审批程序 | 1、下发数据。职工达到退休(退职)条件时,企业及时申报办理在职减员手续。“退休审核”窗口根据企业报送的减员信息,从社保局核心平台系统上提取拟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包括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履历等。并将这些基本信息下发到有关单位; 2、信息维护。企业使用 “省直管企业养老金计发”软件,接收“退休审核”窗口下发的数据,进行职工信息维护; 3、退休审核。企业打印《退休待遇核准表》和《省直管企业申请审核退休人员一览表》(花名册),省社保局养老失业保险服务处受厅委托对照职工档案进行审核; 4、复核并公示。企业提交由省社保局审核通过《退休待遇核准表》和《省直管企业申请审核退休人员一览表》,养老保险处复核后组织公示或委托企业公示; 5、办理退休手续。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企业出具证明后办理正式退休核准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厅委托省社保局调查核实,无误后办理正式退休核准手续。 |
办理时限 | 1、省社保局办理时限。100人以内,二个工作日;100人-500人,三个工作日;500人以上,五个工作日。启用核心平台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后,将由系统自动计算基本养老金,随时办理退休核准; 2、厅养老保险处办理期限:企业报送核准材料后,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理完毕;个别有异议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