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记入标准的说明
(发送企业邮箱使用)
各用人单位:
按照政策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我市调整医疗保险统筹金记入个人账户比例,现将调整的目的、依据、要素及标准等说明如下,请你们向职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一、调整账户金记入标准的目的
这次政策规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记入个人账户额度进行微调,主要目的是增加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互济功能,使“死钱”变成“活钱”,“小钱”变成“大钱”。参保人员缴纳的2%仍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只是对统筹金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进行了微调,记入比例下降了0.3-0.5个百分点。下调记入个人账户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门诊统筹金,参保人员在社区签约就医不再扣个人账户资金,可直接享受到每年1600元限额内报销60%,以及使用基本药物报销70%的医疗报销实惠,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政策。同时,为确保低收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实际记入额不降低,将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保底标准进行了提高。
二、调整的依据、要素及标准
1、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与个人账户比例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19号)精神,自2012年4月1日起,调整医疗保险统筹金记入个人账户比例。
2、确定个人账户记入标准的三个要素
确定参保人员记入个人账户标准的依据是,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工资基数(退休人员为基本养老金)、政策规定的记入比例三个要素。
3、记入个人账户具体标准
在职人员35周岁以下的记入2%;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记入2.2%;45周岁及以上的记入3%;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5%。这次微调,为了保障低收入退休人员账户额度不降低,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由原来的低于60元按60元调整为低于80元的按80元记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记入额由原来的低于70元按70元调整为低于90元的按90元记入。
三、为什么5月份的记入金额与4月份相差较大?
按政策规定,这次个人账户金记入比例从4月份起执行,而实际是在5月份开始调整的,同时,将4月份多记入的个人账户金扣回。部分人员5月份与4月份记入金额相差较大,主要原因:
一是5月份按文件执行,记入的比例相应调整,比4月份降低了,同时把4月份按政策应当调整的比例一并扣除,因此,5月份记入额和4月份实际记入额比较相差较大。
二是部分退休人员4月份因补发1-3月调待增加的养老金,同时补记了1-3月养老金提高部分的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因此,4月份实际账户金记入额比1-3月增加许多,造成与5月份相比,个人账户记入金额相差较大。
另一方面,部分退休人员5月份个人账户实际记入金额比平常是增加的,原因是,这次账户比例调整政策将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保底标准提高了,5月份按提高的标准记入并补发4月份差额。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