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5〕6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8号)精神,现就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明确如下:
一、列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住院(含当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个人首先自付的药品费用。
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中排除的不予支付项目外的医疗费用中,大型仪器检查、部分治疗项目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高值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如床位费等)限价内个人自付的费用等。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含住院、当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分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负担费用。
四、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先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五、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谈判纳入的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和部分特效药品费用的具体补偿办法和执行时间,待确定药品品种后另行规定。
望各市按照以上规定,尽快对大病保险管理系统进行调整,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为广大参保居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即时结算服务。
本通知自2015年7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28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29日